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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4-05-30   最后更新时间:2014-05-30 09:43:06    【字体: 】【打印】【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和《关于全市企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市地税局代征的通知》(厦工〔2013〕86号)的相关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厦门市辖区内的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经济、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经营实体应拨缴工会经费委托厦门市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财政拨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不纳入委托代征范围,其应拨交的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由工会组织自行收缴。 
  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福建省总工会批准的实行自管工会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缴费单位暂不纳入地税代征范围。
  一、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1.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40%部分委托地税机关代征,
  2.基层工会应留成60%部分由缴费单位同时拨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
  (二)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按月向上级地方工会缴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地税代征。
  二、申报缴纳方式:
  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直接网上申报或到各区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同一费款所属期只能申报一次,如需再次申报只能到柜台办理。
  三、申报缴纳期限:
  工会经费实行按月代征。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上月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手续.
  四、缴费方式:
  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通过地税网站或地税办税服务厅自行完成申报缴纳手续。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采用税收的缴款方式,使用地税部门统一的缴税凭证。
  五、税前列支: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缴税凭证;缴费单位行政拨给基层工会的百分之六十部分,由基层工会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费单位凭上述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缴费单位归属于2014年1月1日前的工会经费仍按原渠道、原方式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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