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说 明 |
事项名称 |
税收优惠——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XMDSJ079) |
业务概述 |
符合《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规定条件的单位和纳税人,需要办理递延纳税备案,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或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填报备案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上市公司人员获得股权激励或奖励,符合上述规定,需要申请延期纳税的,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
事项类别 |
服务类 |
业务分类 |
税收优惠 |
税种分类 |
个人所得税 |
服务对象 |
扣缴单位、纳税个人 |
办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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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14:30-17:30(冬季) |
申办条件 |
符合上述业务概述中列举文件所规定得递延纳税情形的纳税人,具体涉及的事项为: |
应提交表格 |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 |
申办材料 |
※说明: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若未特别注明原件或复印件的,均为原件;填写表格或文书中带有“签章”字样的,需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或填表说明若无特别要求的,均按一式一份提供。2.使用电子化办税在网络渠道办理的,若无特别说明或要求的,均提供电子版材料。 ※报送材料: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
办理依据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 2017 〕403号)。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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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来即办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取费用。 |
证件及有效期限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相关下载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情况表》 |
网上办理 |
无 |
网上查询 |
无 |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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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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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