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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6-12-10   最后更新时间:2016-12-10 17:46:00    【字体: 】【打印】【关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厦门市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附件: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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